根据《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》第十条规定
职工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其上月工资总额; 新参加工作、重新就业和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首月缴费基数为其首月工资总额。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,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; 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。
第四十三条规定: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为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的劳动报酬。
根据《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》第十条规定
职工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其上月工资总额; 新参加工作、重新就业和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首月缴费基数为其首月工资总额。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,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; 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。
第四十三条规定: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为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的劳动报酬。